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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强调稳定性与“表征作用”

中国证监会1月23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指引强调业绩比较基准应与基金合同核心要素与投资风格匹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并强化基金管理人内控与托管人监督等外部约束。

记者 热点聚焦编辑部

新规发布与生效时间

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1月23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并明确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指引意在进一步规范基金产品选择与使用业绩比较基准的方式,推动行业回归“以投资者为本”的制度导向。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强调稳定性与“表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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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募基金生态中,业绩比较基准不仅是宣传口径,更是衡量投资风格与风险暴露的重要“尺子”。监管将其制度化,意味着基金管理人在产品设计、投研执行与信息披露上都需要更严格的匹配逻辑。

指引核心:基准的“表征作用”与稳定性

证监会在指引中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强调其运用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文件要求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以及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并提出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这一要求的现实指向在于:避免“随行情换基准”“用更容易跑赢的口径做对比”等模糊操作,减少投资者因口径变化而产生的理解偏差,从而使产品定位更清晰、风格漂移更可控。

加强内部控制:从“产品层面”到“公司治理层面”

指引同时强化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与管理要求,提出业绩比较基准应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与管理体系,加强对基金经理及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的持续管理。

这意味着基准不再只是“投研条线自己定”的技术细节,而更像是公司层面的合规与治理问题:定得是否合理、执行是否一致、是否与合同要素匹配,都将更容易被外部审视。

外部约束与投资者教育:托管人、销售与评价机构被纳入

在外部约束方面,指引明确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并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与运用行为,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做好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从投资者角度看,这类安排有助于减少“同一只基金在不同平台讲不同故事”的空间,使宣传展示与风险揭示更一致,也使对比口径更可追溯。

对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观察点)

  • 产品定位更透明:投资者更容易用基准理解产品风格与目标风险敞口
  • 风格漂移更难:基准稳定性要求将倒逼投研与组合管理更加自洽
  • 信息披露更可比:销售端与评价端对基准的使用将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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